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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法眼在线

时间:2011/8/9 15:14:27 点击:1671

    1、旧欠条已撕毁 借钱人想赖账
    案例:2006年1月20日,于某从刘某处借走2.6万元并当场出具一张欠条,欠条注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1月20日。2008年,刘某给于某贷款做担保,但因于某未及时还款,法院判决并强令刘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于某又欠下刘某1.4万元。今年5月,在刘某的要求下,于某将两次欠款合并,新出具了一份4万元的欠条,将原来的那张2.6万元欠条现场撕毁。虽然刘某后来多次索要欠款,但于某都借故不还。刘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偿还欠款。
    法庭上,于某承认刘某被法院执行的那笔款项的确是自己应该偿还的,但对之前的那笔2.6万元欠款则矢口否认。因无原先的欠条作凭证,他不承认曾借过刘某2.6万元。对那张4万元的欠条虽有异议,但于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
    法官观点:刘某提交由于某书写的欠款4万元的欠据,可以确定于某拖欠借款的事实清楚,于某应予偿还。于某辩称其并不拖欠刘某那2.6万元,但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于某偿还刘某欠款4万元。

    2、QQ聊天记录能否当作证据
    案例:今年2月,王某在网上结识网友黄某。黄某称有一对车前灯出卖,而王某恰好需要车前灯,就通过QQ联系从黄某处购买了一对车前灯。汇款后货物寄到,但王某发现寄来的大灯灯脚断裂。经与黄某协商,王某将车灯寄给黄某以证明灯脚断裂。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最终没有达成解决方案。那么王某可以用QQ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作为维权的证据吗?
    律师观点:用QQ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本身没有问题,但证据的证明力有高有低。如果QQ聊天记录上的内容不能证明卖家就是黄某,那么证据效力就比较低。反之,就可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王某维权就比较有把握。

    3、丈夫私自担保妻子理应担责
    案例:A与B是多年好友,B从事装饰材料经营。2007年初,B找到A要求为其出面担保,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碍于情面,A没和妻子商量就答应下来,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A也没将此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B尽快还款。2008年底,因B贷款到期后未向银行还款,人也不知去向,银行就要求A和妻子承担保证责任。那么A个人私自担保,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存在约定财产除外。

    4、打赌赢来手机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去年A请朋友B、朋友C到一家餐馆吃饭时,B说他能在半个小时内喝完10瓶啤酒。C不信,就拿出自己三天前购买的手机说,B如果能在半个小时内喝完10瓶啤酒,他就把这部新手机送给B。结果,B果然在规定时间内将啤酒全部喝完,C只好把手机交给B。但事后C又反悔,多次向B索要手机。那么打赌赢来的手机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观点:B、C的约定应是无效的。虽然当时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所约定的内容有赌博性质,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B的请求合理合法。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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