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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期法眼看世界

时间:2011/8/9 17:41:47 点击:1786

 案例1:他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小路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小轿车,伪装成出租车,在北京站拉乘刚下火车的孙先生去天桥。途中,小路要求孙先生按已做过手脚的计价器显示的69元,先把钱交了,孙先生嫌多不答应,小路便将车停下,再次命令孙先生交钱被拒绝,于是,小路朝孙先生胸部打了一拳,又给了他一个耳光,无奈,孙先生交给了小路40元钱。此后,小路又用同样手段作案数起。
  律师观点:被告人小路构成强迫交易罪。小路在从事非法营运期间,并不具有抢劫的故意,如果有,他完全可以有针对性地挑选有钱人为犯罪对象,而本案的被害人都不具备有钱人的特征。小路若是以提供服务为幌子,以抢劫为真正目的,他完全可以将被害人骗上车后直接行抢,没有必要采用控制计价器开关的方法。他控制计价器开关、未到目的地中途停车等都是他欺客、宰客的表现,但其收取的费用并不是没有根据,每次都是按照计价器显示的价钱收取。由此可以推断出小路的行为还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上,只是这种交易行为违背了交易双方公平、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具体是指商品和服务的需求者和提供者。当前,我国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成分复杂,既有国有、集体的,也有私营、个体的,甚至还有一部分“游商”,例如本案中的小路,他没有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具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格,但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充当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角色。从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看,强迫交易罪并没有规定其主体应为特殊主体,也没有要求主体必须具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格。因此,在本案中,小路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而故意实施,同时具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小路假冒出租车司机,并在计价器上做手脚,试图收取不合理费用,并最终采用了暴力、威胁等行为收取了不合理费用,这些行为反映了小路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有预谋的,主观上存在故意,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十分明确。

 
案例2:赌场受雇服务人员不构成赌博罪主体
  2002年2月底,徐先生等五被告人在赌场从事赌博服务性工作时被警方逮捕。检察院以五被告人构成赌博罪为由向通州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五被告人称他们是赌场雇佣的工作人员,没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也没有分配非法利益。
  法官评析
  五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我国刑法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在赌博上,我国法律主要惩处的是那些赌头、赌棍。“赌头”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人。“赌棍”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嗜赌成性,赌博所得为生活或挥霍的重要来源的人。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五被告人都不是“赌头”、“赌棍”。虽然他们的行为对赌场的运转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且他们对所从事的服务工作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有明确认识,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参与实施了开办、设立赌场,或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更不能证明五被告人在赌场营利或抽头渔利。他们只是每月在赌场领取约定的固定报酬,所以,他们只是赌场雇佣的普通服务人员。他们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对赌博罪的界定。因此,对他们不应适用赌博罪定罪处罚,可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撤诉,通州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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