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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法眼在线

时间:2011/8/5 10:35:11 点击:2091

悬赏广告非口号 “假一赔十”应兑现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11日晚,邱某在上犹县某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购买了一条“中华”牌长过滤嘴香烟,价格为人民币400元,第二天邱某拆开该烟时发现里面的香烟有霉烂味,且有的标有“红梅”、“红双喜”、“山香”、“cigarettes”等牌香烟,邱某又来到该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花400元购买了同样的一条“中华”牌香烟,并当场拆开,结果与前一天购买的香烟一样都是假烟。该超市烟酒柜台上方挂有醒目的“假一赔十”标示牌。邱某要求该超市按标示牌承诺的“假一赔十”兑现,超市不答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邱某即向上犹县消协投诉,要求超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上犹县消费者协会对被告销售柜台上的“中华”牌香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全是假烟,并于2004年11月8日对该超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工商行政处罚。之后,上犹县消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未果。邱某遂于2005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购烟款8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案情介绍  北京居民胡某夫妇与1998年前往杭州市旅游,在杭州某商厦看中了一条标识为“天然淡水黑珍珠”,价格为4800元的项链。当时在商厦内悬挂着“假一罚十”的广告。同时售货员在介绍商品时也说:“本商厦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假一罚十。”胡某夫妇认为项链的质量有保障,当即付足价款,买下了该项链。在商厦出具的正式购物发票上也印有“假一罚十”的文句。返回北京后,胡某夫妇将项链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进行鉴定,结论为该项链系经“染色处理”,即非为天然黑珍珠。胡某夫妇遂向杭州某商厦所在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应消协要求,将项链寄至该区消协。经二次质量检验,得出同一鉴定结论。该商厦负责人也承认了该欺诈性商业行为。
案件评析  律师观点认为商家应当承担支付消费者十倍商品价格的责任。“假一罚十”是一种促销手段,是一种商品广告,具有悬赏合同要约的性质,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商家的假货,就是对“假一赔十”合同要约的承诺,悬赏合同即告成立。消费者即有向商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商家就必须履行给付十倍于商品售价的报酬的合同义务。“假一罚十”的商业承诺作为格式条款,满足纳入合同的要件,而成为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组成部分。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是假货,即未达到商业承诺确定的标准构成违约时,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按商业承诺的责任内容承担责任。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理解及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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