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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法眼在线

时间:2011/8/8 10:00:51 点击:1904

案例1:妻子是“人造美女”,能否据此要求离婚?
    妻子是个美女,丈夫却相貌平平。熟悉的人都开玩笑说,鲜花插在了牛粪上。不过,这话丈夫听着高兴,幸福都写在了脸上。然而,结婚没多久,丈夫发现了妻子的秘密。妻子原来是花费几十万元塑造的“人造美女”。整容前,不仅谈不上漂亮,甚至于有些丑陋。面对美若天仙的妻子,丈夫再也没有任何激情。他想离婚,妻子又不同意。这种隐瞒整容事实而与丈夫结婚,丈夫能否据此要求离婚?
    律师观点:夫妻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离还是不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看夫妻相貌是否般配。虽然妻子是个“人造美女”,但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子借整容增添几许美丽,旁人还真是无法横加指责。作为丈夫,应当学会包容。
    当然,如果丈夫实在无法接受妻子整容这个事实,那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法律很难支持他的离婚请求,毕竟他的离婚理由是不充分的。

案例2: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该如何分割?
    王某与杨某2005年底结婚,当时,王某手头上有5万元的股票。婚后,王某没有再往股市追加资本,但业余时间仍热衷于炒股。由于操作得当,又恰逢牛市,至2007年7月,股票已增值至30余万元。前不久,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并准备离婚,但在分割股票时起了纷争。王某认为股票是他的个人财产;妻子则认为股票涨了,她也有份。婚前购买的股票涨了,还是个人财产吗?
  律师观点:《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前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增值财产是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则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炒股,他的妻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炒股,但对股票的增值作出的贡献也不能磨灭。因为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为你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退一步讲,即便他妻子对炒股没有作出任何贡献,股票的增值全是你一个人的功劳,股票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只要夫妻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共同的经营收入也好,一方个人的经营收入也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涨了,增值部分不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3:泄露他人收养秘密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戴某和邻居高某关系很好,两家经常串门,高某收养了一个女儿的事,也无意中被戴某知晓。一次聊天中,戴某忍不住又把这事告诉了一个闺中好友,还叮嘱她一定要保密。好友答应得好好的,不料,还没过几天,这事就像长了翅膀似的在小区里传播开来,成了公开的秘密。高某很快找上门来,说戴某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戴某承担责任。戴某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在法律上,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称为隐私。隐私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那就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高某收养了一个女儿,这属于隐私。戴某泄露了这个秘密,对于高某的养女来说,可能从此背上心理负担,不利于健康成长:对于高某的家庭来说,可能从此埋下了纷争的种子,不利于家庭和睦。分析来分析去,实际上就是一句话,戴某应当主动认错赔偿,尽量修复与邻居间的良好关系。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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