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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时间:2012/11/8 15:22:20 点击:1940

     一、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相应的保障;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二、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四)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社会事务管理;
    (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
    三、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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