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 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二、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 已购买房屋或者以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 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 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三、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四、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五、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七、 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