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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法眼在线

时间:2011/7/31 13:15:34 点击:1768

1、近亲借款未立借据,间接证据能否认定?
    案例:2年前,女儿女婿购房缺钱,高林从银行里支出2万元借给了他们,都是一家人,就没有写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料,借款还不到1年,女儿女婿却闹起了离婚。居委会上门调解过两次,每次高林都在场,而且还跟居委会提及过女儿女婿向其借款之事。但两人离婚心意已决,高林担心借款打了水漂,前两次向女婿催促还款之事,女婿没有否认,但后来再催款时他却谎称借款已经还清,这让高林心里打鼓,趁着女儿女婿还没办离婚手续,急忙拿着调解记录,银行出钱凭证及女儿女婿购买住房的价款、购房时间、购房款的来源等方面的证据,把女婿连同女儿一起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观点:会支持。银行出钱凭证、居委会调解记录中女婿曾认可借款的内容等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谁主张谁举证,要打赢官司,没有证据不行,没有充足的证据也不行。就借贷纠纷来说,借据当然是最重要的证据,一份借据就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但是没有借据,也不意味着借款就打了水漂,这时候,如果能够收集到一系列的间接证据,而且这些间接证据又环环相扣,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的话,也照样能够让赖账者原形毕露。
    高林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这里面既有女婿亲口承认借钱的证据,也有证明借钱时间的证据,还有证明女儿女婿经济状况和购房款来源的证据。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已经可以锁定女儿女婿因为购房曾从高林处借钱2万元的事实:女婿承认借钱,同时也排除了2万元是赠与的情形。借钱的事实成立,女儿女婿又处于离婚风波中,此间如果还钱,常理下应当要求高林出具收条,或者有其他人在场证明。因此,如果女婿在法庭上主张借款已还清,则应当由他举证证明。如果是不存在的事实,他当然拿不出证据。如此,他将承担败诉的责任,法院会支持高林的诉讼请求。
2、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私房钱”吗?
    案例:1年前,陈燕遭人诽谤,找证据,请律师,打官司,终于赢得了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钱一直存在银行里没有动用。最近陈燕与丈夫因感情问题已到了分道扬镳的地步。别的都谈好了,就是那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人还扯不清。陈燕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私房钱”,丈夫却说,打官司他也出了钱出了力,要求平分。两人谁也不肯让步,只得走上法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私房钱”吗?
    律师观点:是“私房钱”,属于陈燕的个人财产。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陈燕精神的抚慰,弥补的是陈燕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有着特定的接受对象。
    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它是公民的人格权、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后,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用以弥补受害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着特定的接受对象,婚姻法虽然对其姓“私”还是姓“公”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从婚姻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立法精神来看,它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在看来,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没有异议:有争议的是应不应当从中扣除打官司的成本。扣除成本,似乎很有道理,但似乎又不近情理。法律有没有必要如此斤斤计较呢?对这个问题,婚姻法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只能从立法精神和法律原理中去寻求答案。夫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要维护,离婚之时,婚姻法并不要求扣除维护费用。同理,同样属于个人财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分割时当然也不宜扣除成本费用。为什么?这既便于审判实践中的操作,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那是对受害者精神创伤的抚慰,如果定要扣除打官司的成本,那不等同于在受伤的心灵上再撒上一把盐吗?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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