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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法眼在线

时间:2011/7/25 15:12:58 点击:2101

1、王某是否有权分割公婆出资购买的房产
    案例:王某和冯某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两年,冯某开始嫌弃王某,经多方了解,原来冯某有了外遇。王某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决定与他离婚。他们结婚之初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冯某一个人的名字,该房的首付款9万元是冯某父母支付的。当时他父母没有明确表示首付款是赠与儿子一个人的。那么王某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该房产?若有权分割,该怎样分割?
  律师观点:王某与丈夫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王某的情况看,她公公婆婆在支付购房款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冯某一个人的,因此,她公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他们夫妻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王某在离婚时有权主张分割。
  至于如何分割该房产,王某可以与冯某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形依法判决。上述解释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叔叔独占祖居侄子讨回半份
    案例:翟某的爷爷在某村建造一处民房,共有10间正房和3间厢房。1974年秋,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翟某的爷爷组织子女分家,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其中的5间房屋分给了翟某父亲和叔叔两人。后来,翟父外出工作,其分得的房屋一直由翟某的爷爷居住。1986年,翟某的爷爷去世,但翟某父亲和叔叔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2006年,翟某父亲也因病去世。父亲去世后,恰逢老家拆迁,翟某决定对父亲分得的房屋份额继承 (翟某的母亲和兄弟姐妹都明确放弃继承)。这时,他意外得知,该房屋早在1992年就已被叔叔登记在他名下。
    与叔叔交涉未果后,翟某一纸诉状将叔叔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叔叔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法庭上,翟某叔叔称,当年,翟某父亲在外地生活并有了自己的房屋,表示不再回村里居住。所以,翟某爷爷将那5间房屋全部分给了他。况且,他在该房屋已居住近30年,翟父从未提出权利主张,而如今翟某再主张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另外,翟某叔叔还认为,因翟某另有兄弟姐妹,所以翟某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即使翟某认为房屋确权有误,也应先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翟某叔叔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兄弟共有房屋确权在自己名下,这明显侵犯了作为继承人翟某的合法权益。翟某叔叔的说法只是一面之辞,并没有事实根据。而翟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权,从其父亲去世起,翟某就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该纠纷涉及到物权,由于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法律没有规定诉讼时效问题。
    况且翟某爷爷在分家时,是在原村支书的主持下进行的。当时,诉争的所有家庭成员对分家情况并未提出异议。1992年,翟某叔叔将5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时,翟某叔叔和翟某父亲都是房屋的共有人,因此翟某叔叔是代表共有人办理的登记手续,不能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也不能认定诉争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依据 《继承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诉争的5间民房由叔侄二人各享有1/2份额。
    律师提醒:随着城中村拆迁进程的加快,老祖居的物权确认纠纷日益增多,很多家庭成员为此反目成仇,家庭亲情荡然无存。这一现象也警示广大读者,在对家庭财产进行重新分配时,一定要订立书面材料,最好有2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作证,并有所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以避免家庭成员间发生不必要的物权确认纠纷。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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